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入法迈出坚实一步 |
发表时间:2016/11/22 15: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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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我国首部《建筑法》颁布,其中规定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其他险种自愿选择购买。1999 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把推行工程保险作为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2005年,建设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建质[2005]133 号)。2006年9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率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兰州等14个城市进行新版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人保新版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也称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是国际通行的建筑工程风险管理方式,可为建筑工程出现的主体结构与渗漏等问题提供风险保障。根据人保推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投保该险种的建筑物, 按规定的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合格满1 年后, 经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通过,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因潜在缺陷在10 年内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 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同时,考虑到建筑工程渗漏问题较突出,该险种还包括一种开发商可选择投保的保险期为5 年的渗漏附加险, 对房屋因屋面、外墙、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等防渗漏工程的潜在缺陷发生渗漏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长安、大地等保险公司曾积极试点,推出包含住宅渗漏附加险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如2008 年,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住宅指导委员会组织指导、长安保险公司具体实施的“工程竣工后内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试点”,在珠海格力广场和苏州天辰花园这两个项目上获得成功。 2014年7月8日,住建部发出了《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针对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23条旨在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水平的意见。其中第十一条“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试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日前,北京市人大法制办组织召开《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工程质量保险立法专题座谈会,邀请中国人保等多家保险机构,与北京市住建委质量处、法制处相关领导与专家,共同围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关于工程质量保险的制度条款设计展开研讨。与会人员经过研讨达成共识:将工程质量保险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能够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作用,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予以体现是一项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工作。当前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条款设计以住宅工程为切入点,要求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险,保险费用计入建设费用,同时明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保险期限;将法规的现实性和前瞻性有效结合起来进行考虑,既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又为未来的深化改革留下接口。 北京市率先开展工程质量保险的制度条款设计,取得共识后将在地方法规中以法律条文固定下来,使住宅工程建设中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险真正有法可依,这将对包括建筑防水在内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作带来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并带来示范影响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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